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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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昃股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