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柯政國 法定代理人 林慧如 被告 柯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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