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9號聲請人 莊益智 即尚達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尚達笙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尚達笙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尚達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之稅款尚未核定,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配合稅捐機關積極處理相關案件,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