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公克,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安保字第5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世雄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45號)。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該案中所查扣之白色結晶物1包經取樣鑑析結果,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體驗前淨重0.055公克,驗餘淨重
0.03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紙可稽,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誤,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