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三八號
再審原告子○○
癸○○
丑○○
寅○○再審被告辰○○兼陳
巳○○即陳乙○○○兼 陳林 丁○○○同上)甲○○○同上)
卯○○同上
戊○○林陳
號之1
辛○○林陳
壬○同上)
己○同上)
庚○○同上

丙○○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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