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配偶 周麗珠 被告 詹清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民國109年7月6日109年度豐交簡字第51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清萬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清萬於民國109年2月9日因腦挫傷併雙側顱內出血及右側硬腦膜上出血急診就醫,於109年2月12日行雙側開爐術併清除腦內血腫,於109年2月9日至2月25日住加護病房,於109年2月25日至3月25日住呼吸照顧中心,於109年3月17日行氣管切開術,於109年4月2日拔除氣切管,於109年4月20日辦理出院,入住財團法人 凱華 護理之家,需鼻胃管餵食及翻身拍背等協助,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正常對答,其病況無到院應訊之能力等情,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及財團法人凱華護理之家109年9月25日(109)凱管字第109092500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交簡上卷第67頁、第73頁)。是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依前述規定,本院即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王怡蓁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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