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YN及圖」背心拾壹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