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2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利息│違約金│
││├─────┬─────┼─────┬──────┤
│編號│本金│起訖日│年利率│起訖日│年利率│
├─────┼─────┼─────┼─────┼─────┼──────┤
│1│7,604元│94年4月1│3.065%│94年5月2│逾期在六個月│
│││日至96年6││日至96年6│以內者,按上│
│││月27日止││月27日止│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
│││96年6月28│6.456%│96年6月28│利率百分之二│
│││日至清償日││日至清償日│十計算之違約│
│││止│││金。│
├─────┼─────┼─────┼─────┼─────┼──────┤
│2│27,680│94年4月1│3.065%│94年5月2│逾期在六個月│
│││日至96年6││日至96年6│以內者,按上│
│││月27日止││月27日止│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
│││96年6月28│6.456%│96年6月28│利率百分之二│
│││日至清償日││日至清償日│十計算之違約│
│││止│││金。│
├─────┼─────┼─────┼─────┼─────┼──────┤
│3│27,680元│94年4月1│3.065%│94年5月2│逾期在六個月│
│││日至96年6││日至96年6│以內者,按上│
│││月27日止││月27日止│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
│││96年6月28│6.456%│96年6月28│利率百分之二│
│││日至清償日││日至清償日│十計算之違約│
│││止│││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