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9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叁拾壹元,及按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年利率││
├─────┼─────┼─────┼─────┼─────┤
│││96年1月1│6.816%│96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
│││日止││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
│1│4,311│││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
│││││金。│
├─────┼─────┼─────┼─────┼─────┤
│││96年1月1│3.540%│96年8月2│
│││日起至96年││日起至清償│
│││1月31日止││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
│││96年2月1│3.570%│內者,按上│
│││日起至96年││開利率百分│
│││4月30日止││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
│││96年5月1│3.600%│按上開利率│
│││日起至96年││百分之二十│
│││7月31日止││計算之違約│
││├─────┼─────┤金。│
│││96年8月1│3.450%││
│2│40,820│日起至96年│││
│││10月31日止│││
││├─────┼─────┤│
│││96年11月1│3.530%││
│││日起至97年│││
│││1月31日止│││
││├─────┼─────┤│
│││97年2月1│3.610%││
│││日起至97年│││
│││2月25日止│││
││├─────┼─────┤│
│││97年2月26│6.736%││
│││日起至清償│││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