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居住於其購置之臺中市○區○○里
○○路○○巷○○號2樓之1建物內,且其為設於臺中縣豐原市○
○里○○○路○○○號1樓之晉銓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另由
其使用臺中郵政1508號信箱作為通訊地址一節觀之,相對人
之生活作息皆在臺中縣市,故鈞院就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應有管轄權,爰聲明廢棄原裁定,
由本院審理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公司基本資料各1紙
為憑,是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
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