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豐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7
月4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700319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已使用過)及沾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
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1日20時40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鄉○○村○○路○段○○○○○號全家便
利超商前。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本案警方之查獲經過,係於97年7月1日20時40分許接
獲民眾報案,指稱在上述地點有一名男子吸食強力膠
,警員隨即至現場查獲被移送人,被移送人並坦承現
場查獲之已使用強力膠1條、朔膠袋1個為其所有。
(二)現場照片4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一條(已使用過)及強力膠吸食用塑膠
袋一個。
三、扣案之強力膠一條(已使用過)及強力膠吸食用塑膠袋一個
,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
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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