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原告 廖燕嬌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徐志明 律師 方瓊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㈢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將其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由新臺幣726,180元擴張為新臺幣1,005,4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930元,尚欠新臺幣3,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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