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固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查獲被告廖文固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64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64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