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珉睿原名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拾捌顆(驗餘淨重肆點玖柒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肆小瓶(共重貳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MDMA、愷他命(Ketamine)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保字第一四二號被告李珉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MDMA十八顆(驗餘淨重四‧九七公克)及K他命四小瓶均係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可按,合先敘明。
(二)而本件扣案之MDMA二十一‧五顆(其中三‧五顆已因送驗而滅失,驗餘淨重四‧九七公克)、K他命(Ketamine)四小瓶(每瓶淨重○‧六公克,共重二‧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六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九號偵查卷),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