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二十三時許,經被告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街○○號自首,而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持有海洛因一包(毛重0點四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白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點一八公克,包裝重○點二三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一八四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是以扣案毒品確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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