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法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陳期教育事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皆悅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期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陳期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團法人組織捐助章程有所修訂及改選董事名冊,嗣經第四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通過,並函轉嘉義市政府備查,爰聲請變更組織捐助章程等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組織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