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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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65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95年易字第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6年1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