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叢哲怡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叢哲怡之性別男、受刑人即被告甲○○之性別女,應正為具保人叢哲怡女、受刑人即被告甲○○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叢哲怡之性別男、受刑人即被告甲○○之性別女,互為誤植,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