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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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