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八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八六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第二二六四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以八十九年豐簡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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