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