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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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0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法訴字第0九一一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苗栗縣政府之所在地為苗栗市縣○路○○○號,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麗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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