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鈺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子陽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3、4、5、8、10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附表編號2、6、7、9、11所示之清算財團以附表所示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蘇鈺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㈠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經本院送交永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
定價格,鑑定所得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512元,其價值不高,權利範圍僅有640分之3,如須變價尚有清算管理人之報酬、郵費、共有人通知等費用,可認該財產屬不易變價,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㈡附表編號2之不動產,於清算程序中經其他共有人起訴請求分
割共有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711號判決確定後,共有人 蘇國瑞 持該確定判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就該筆土地之全部予以變價分割,是就該筆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已不能再由本件清算程序予以單獨變價;本院已於109年8月5日發函予執行股扣押債務人應受分配之款項,執行股回復如有應受分配款項即送本院清算股辦理,此有109年8月14日桃院祥三109年度司執字第34558號函及後附影卷可稽,是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應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4558號強制執行之執行結果,債務人應分配所得予以分配。
㈢附表編號3、4、5之不動產,即債務人與其他人公同共有,位
於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段溪南小段409-2、135-3、385-13地號之土地,以其公告現值及債務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推算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價值甚微,且公同共有之土地尚應協議或起訴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始得就其應有部分而為變價,可認顯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㈣附表編號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42股,及附表編號9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88股,以本院委由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分別賣得24,937元、17,772元,另需扣除匯費30元、作業費1,200元,實際所得金額為41,479元,此有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108年11月27日鳳山字第1085606975號函在卷可稽。
㈤附表編號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09股,以本院委
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賣得110,284元,另需扣除匯費30元、作業費1,200元,實際所得109,054元;另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送債務人歷年度現金股利合計19,406元,此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7日台塑財字第19CE00053C07號函可稽。
㈥附表編號8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股,依國票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函覆,債務人持有現股21股及未領取之現金股利10元,108年5月10日之收盤價為8.74元,換算市值為183.54元(計算式:21股×8.74=183.54元)。股金及股利共計193.54元,該股票之變價尚須郵費、手續費,可認顯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㈦附表編號10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2股,依永豐金融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持有股票62股、未領取之現金股利162元及畸零股款郵票33元(無法改以現金交付),108年5月15日之收盤價為9.66元,換算市值為598.92元(計算式:
62股×9.66=598.92元)。股金及股利共計760.92元、畸零股款郵票33元,該股票之變價尚須郵費、手續費,可認顯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㈧附表編號11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20股,經本院委由台銀綜
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賣得3,055元(另應扣除匯費30元、作業費1,200元),實際所得1,825元,此有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108年12月6日鳳山字第1085607296號函可稽。
三、本件已召集二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均未與會,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8年9月9日函知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60號財產所有人:蘇鈺琇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預估價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大溪區三層頭寮972820.00640分之316,512元變價方式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2桃園市大溪區三層頭寮11051678.0096分之3891,480元變價方式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4558號強制執行之執行結果,債務人應分配所得予以分配。3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溪南409-22696.00公同共有21分之35,478元變價方式1、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1575分之16。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1,400元,聲請人得受之利益約為5,4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400元×2,696平方公尺×公同共有21分之3×潛在應繼分1575分之16=5,478元)。2、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4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溪南135-36397.00公同共有21分之39,191元變價方式1、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1575分之16。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990元,聲請人得受之利益約為9,1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990元×6,39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21分之3×潛在應繼分1575分之16=9,191元)。2、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5新北市三峽區橫溪溪南385-1314733.00公同共有21分之321,167元變價方式1、不動產為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潛在應繼分為1575分之16。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990元,聲請人得受之利益約為21,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990元×14,733平方公尺×公同共有21分之3×潛在應繼分1575分之16=21,167元)。2、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107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60號財產所有人:蘇鈺琇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變價方式6股票(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2股經本院委由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賣得24,937元(另應扣除匯費30元、作業費1,200元)7股票(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09股1、經本院委由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賣得110,284元(另應扣除匯費30元、作業費1,200元)。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債務人歷年現金股利19,406元。8股票(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股1、依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函覆,債務人持有現股21股及未領取之現金股利10元,108年5月10日之收盤價為8.74元,換算市值為183.54元(計算式:21股×8.74=183.54元)。股金及股利共計193.54元。2、價值甚低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9股票(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88股1、經本院委由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賣得17,772元。2、與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併變價,不另計手續費及匯費。10股票(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62股1、依永豐金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持有股票62股、未領取之現金股利162元及畸零股款郵票33元(無法改以現金交付),108年5月15日之收盤價為9.66元,換算市值為598.92元(計算式:62股×9.66=598.92元)。股金及股利共計760.92元、畸零股款郵票33元。2、價值甚低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11股票(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320股經本院委由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賣得3,055元(另應扣除匯費30元、作業費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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