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霈 選任辯護人 吳武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霈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霈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乃以原審量刑過重為其上訴理由,倘若法院確定判決之刑度未符其期望,尚難確保其能服膺判決結果並依法接受執行,是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斟酌被告本件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多達13次,危害社會治安非輕等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9日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珈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