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2號原告八德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芝被告 吳進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應繳裁判費9,
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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