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紹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紹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紹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紹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受刑人前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即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34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分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