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應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應秋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及宣告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應秋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審核,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所附之各該刑事判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