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21號原告 陳茉莉 被告佳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25日因未獲會晤原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以為送達,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19、2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