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7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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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7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民國96年1月1日至7日間某日」更正為「民國95年12月28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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