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門牌號碼臺中市○○路住107之8號7樓之2
處所,向原告申請登記使用表燈用電.電號為00-00-0000-0
0-0,惟其積欠民國(下同)94年12月及95年2月份電費,合
計新臺幣(下同)4,514元,經限期繳納,並派員屢催,被
告均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電費收據影本二紙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電力提供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