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秩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6
月21日南縣善警偵字第09500088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6月19日20時5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155號中崙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8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黃森州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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