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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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爰命再開辯論,並取消上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