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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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趙○汝
趙○葉趙○琴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趙○文等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及分割遺產等事件,其中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較請求確認遺囑無效部分為高,自應以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之價額定訴訟費用。而本件遺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萬0,051元,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而原告3人之應繼分合計為5分之3,請求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91萬0,031元(1,985萬0,051元×3/5=1,191萬0,031元),則訴訟費用合計為11萬6,896元,而原告3人僅繳納6萬2,103元,尚不足5萬4,793元,請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萬4,793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3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