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林正恩 被告 陳海連
陳枝田 訴訟代理人 陳廷全 被告 陳佑政
吳寶珠 王奕閔 陳登祿 陳進行 陳三和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陳政雄 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80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646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96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1,109,404元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88,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8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268,400元合計:1,465,80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