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楊文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度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潘守鴈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106年11月3日│56,420元│ND2395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