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買賣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原告 黃啟明 被告 黃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8年9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坪頂派出所,於00
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