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91號原告 馬琍梅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係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5845號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程序而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查閱結果,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0,03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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