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林文
原告與被告 林梓卿 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