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 簡維能 律師(甲○○破產管理人)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右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甲○○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截至九十一年一月二日止,破產人甲○○已確定資產為新台幣(下同)三十二萬八千零七十九元,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破產管理人拍賣破產人資產後,破產人已確定之資產共計三十二萬八千零七十九元(細目詳如附表),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經斟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僅自用小客車及股票,其資產種類單純,資產價額不甚高,且依卷附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數為數不多,則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破產債權,處理破產管理事務尚非繁雜,再參諸本院依職權向台北律師公會函查該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伍萬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