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戊○○○
丁○○乙○○丙○○
送達被告甲○○住台北市○○○路○○○號四樓(遷出國外)右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遺產繼承及分割提起訴訟,被告又住居國外,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被繼承人 方文奎 死亡時之住所地台灣省基隆市(按被告死亡地及死亡時之住所均在台灣省基隆市,見原告所附之死亡證明書)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遠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