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重信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重信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