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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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柏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柏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柏彥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柏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4.09.18│104.1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06號│第2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3.24│106.06.14││├─┼──────┼──────────┼──────────┼──────────┤│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3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82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5.01│106.0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83號(即彰化地檢│第15645號(刑期107.2.││││106執助534號,刑期│8-113.12.23,羈押105││││106.8.8-107.2.7)│.12.6-106.2.2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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