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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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節省家庭及營業用電,竟與 陳東和 (經本院另行審結)基於竊電之犯意聯絡,由陳東和於民國98年7月間某日,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1樓被告經營之「日式曼妮美髮店」,以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安裝之電表封印鎖撬開,破壞護圈,裝設電容器之方式,致電表計度量失準,而竊取臺電公司之電流,因認被告涉犯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303條第1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共同正犯陳東和所涉竊電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0號、第2705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2號審理中。追加起訴檢察官認被告所涉本件與該署98年度偵字第190號、第2705號案件,為數人共犯一罪,屬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98年度訴字第702號案件,業於9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99年1月14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而追加起訴之99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案件,於99年1月22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月22日 雲檢家清 99撤緩偵17字第02231號函上之收文戳章可以證明。是本件99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追加起訴案件,因原訴訟案件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702號業已辯論終結,無從追加起訴。從而,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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