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42號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55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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