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鉅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民國9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向訴外人即執行債務人旗山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旗山公司)購買牌照號碼773-SK號、927-RL號(現已變更牌照號碼為881-UK號)之自用大貨車(下稱系爭吊卡車)2部,價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42萬元,並早已由旗山公司交予伊占有使用。惟被告不察,向法院聲請查封系爭吊卡車2部,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本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596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系爭吊卡車2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旗山公司間就系爭吊卡車買賣價金以金錢支付與交易慣例不符,原告應提出資金流向證明;查封時,系爭吊卡車上並無原告公司名稱,且為旗山公司占有,且因原告公司人員(含原告訴訟代理人)在場阻擾查封程序,並將鐵門關閉,執行人員才將系爭吊卡車交由旗山公司保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爭點:㈠不爭執事項:系爭吊卡車2部已由本院揭示查封(即97年度司執全字第5962號)。
㈡爭點:
⒈系爭吊卡車2部之所有權人,是否已變更為原告?⒉承上,如是,系爭吊卡車2部之所有權變更之時點,究係本
院為囑託公路監理機關為查封之限制登記前?抑或本院揭示查封公告前?甚或為本院查封後?
四、本院之判斷:㈠系爭吊卡車2部之所有權人,是否已變更為原告?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向旗山公司購買系爭吊卡車2部,且旗山公司已交付其占有使用,雖提出買賣契約及存摺影本為證,並陳稱其係將現金領出後立即交付旗山公司,系爭買賣契約上付款方式欄有旗山公司負責人簽收,表示已收到買賣價金云云。然原告於起訴時及本院審理中先後2次提出買賣契約,其條款內容均屬相同,但在付款方式欄,起訴時所提出之契約有旗山公司負責人 呂福元 簽名,並蓋有公司章及呂福元之私章(見本院卷第5頁、第
7頁),審理中提出之買賣契約卻僅有呂福元之簽名(見本院卷第71頁、第73頁),同樣之買賣契約,何以有時有蓋章,有時未蓋章?該買賣契約之真實性,已屬有疑。況由存摺影本觀之,原告提領現金之時間為97年11月3日(見本院卷第69頁),而買賣契約上記載之付款日為97年11月11日,相差超過一週,與原告陳稱提領現金後立即交付旗山公司,亦有齟齬。又車號000-00號(現已變更牌照號碼為881-UK號)之車輛係於97年12月10日方以繳銷原車牌並新領牌照方式過戶,車號000-00號至本院97年12月10日發函監理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時仍未過戶,若確係於97年11月1日訂約並於同月11日已交付價金,實無拖延近1個月方辦理過戶之理,原告雖主張其不瞭解大貨車過戶之程序,委託旺旺友聯產物公司辦理過戶,因屢遭監理機關退件方造成遲延過戶云云。然其未能提出委任旺旺友聯產物公司辦理過戶之證據,且若已委任專業之產物公司辦理過戶,又豈有可能屢次遭退件?是原告主張有簽立買賣契約並交付價金云云,難以採信。再參以本院執行處至高雄縣○○鎮○○○路○○號執行查封時,該地為旗山公司之廠房,旗山公司之負責人戶籍亦設在該處,有戶籍謄本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頁),則系爭吊卡車2部既仍停放在該廠房內,顯然未移轉與原告占有,應堪認定。是原告主張其與旗山公司簽立買賣契約購買系爭吊卡車2部,已交付價金並受移轉占有系爭吊卡車云云,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
㈡承上,如是,系爭吊卡車2部之所有權變更之時點,究係本
院為囑託公路監理機關為查封之限制登記前?抑或本院揭示查封公告前?甚或為本院查封後?原告未能證明系爭吊卡車2部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原告,業如前述,此爭點自無論述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吊卡車2部之所有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97年度司執全字第596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系爭吊卡車2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不再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奕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