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甲○○○
號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限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傳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傳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院調閱本院96年司字第37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認本件聲請延展之理由仍屬正當,准予延展清算期限6個月至97年11月25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