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8號、97年度執字第7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決且附表編號2經減為如附表所示刑度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