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甲○○
2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富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稅捐機關尚有未結事項,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