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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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子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8、3449、4501、5122、74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子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張子恩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9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租屋處,將其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柯千鋒 」或「 柯生鋒 」之人,並告知前開帳戶之提款密碼,而容任真實姓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助力。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張子恩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向 魏宏棋金仁果廖正雄黃語潔黃文濱 等人行騙,致魏宏棋、金仁果、廖正雄、黃語潔、黃文濱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近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案經魏宏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金仁果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廖正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張子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魏宏棋、金仁果、廖正雄、被害人黃語潔、黃文濱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詐騙告訴人魏宏棋、金仁果、廖正雄、被害人黃語潔、黃文濱等人,及幫助詐欺集團轉匯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帳戶資料予
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然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入監前從事工地臨時工,未婚無子,經濟狀況不佳且需援助家裏之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正犯之犯行,檢察官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詐欺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魏宏棋109年12月21日前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張貼外匯交易平台廣告並附上通訊軟體LINE帳號,於魏宏棋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以LINE向魏宏棋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外匯云云,致魏宏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9日17時45分許2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遭詐騙之手機APP「XM外匯券商交易平台」畫面及匯款紀錄截圖。2金仁果110年1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金仁果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金仁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請該網站帳號並匯款。110年1月9日17時26分許2萬元金仁果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及匯款紀錄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0177號函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對帳單。3廖正雄110年1月7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正雄佯稱可操作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所系統投資獲利云云,致廖正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註冊登錄該系統並匯款。110年1月9日12時14分許3萬元廖正雄遭詐騙之匯款明細表、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2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4235號函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1月10日10時46分許5,000元4黃語潔110年1月7日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語潔佯稱可下載行動電話應用程式「晨星」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語潔陷於錯誤,而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並依指示匯款。110年1月9日20時14分許5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2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16031號函所附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對帳單、黃語潔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APP「晨星」畫面及匯款紀錄截圖。5黃文濱110年1月8日19時4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文濱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文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請該網站帳號並匯款。110年1月11日15時許5,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對帳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對帳單、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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