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黃獻棠 訴訟代理人 熊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憶慧 (原名 林月桂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古小玉